兽药广告 : 是指对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广告。兽药广告审批时,应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兽药广告证明和核发的兽药生产批准文号;兽药经营企业,应交验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兽药说明书。进口兽药广告,应交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或《进口兽药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兽药说明书(附中文译本)。凡是未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非兽药昌充兽药的;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以及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的均不得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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