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的许多诗篇中直接诉说了创作的目的与态度,反映了周人朴素的文学观念,概括地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诗经》作者十分重视诗歌的政治功利目的,如“家父作诵,以究王讻。式讹尔心,以畜万邦。”(《小雅·节南山》)《诗序》:“刺幽王也。”朱熹《诗集传》注:“家,氏。父,字。
周大夫也。究,穷。
讹,化,畜,养也。家父自言作为此诵,冀其改心易虑,以畜养万邦也。
”又如“王欲玉女,是用大谏。”(《大雅·民劳》)《诗序》“召穆公刺厉王也。”郑笺:“玉者,君子比德焉。王乎!我欲令女(汝)如玉然,故作是诗,用大谏正女(汝)。
”诗人这种观念可与先秦古籍所载献诗陈志、讽谏时政的现象互相印证。诗人将诗歌作为“补察时政”(《左传》襄公十四年)、“主文而谲谏”(《毛诗序》)的政治工具。这是统治阶级极为重视诗歌创作与搜集的政治原因,也是后世经生说诗比附经义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古代诗论中“为时”“为事”而作传统的滥觞,是《诗经》现实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其二,《诗经》作者已注意到“诗缘情”的艺术本质特征。
如果说在官方礼乐文化观念中突出了诗歌的政治功用,那么在诗人,特别是民间诗人的自由创作中则更多地抒发非政治功利目的的一己之情;如《国风》中的许多抒发青年男女婚姻恋爱中的喜怒哀乐的诗篇便是缘情而作,与政教无直接关联。《诗经》中也屡屡明言,如“维是褊心,是以为刺。”高亨《诗经今注》说:“女奴不受主人的虐待,唱出这首歌予以讽刺。”闻一多《风诗类钞》则以为“屦裳皆妾手所制,夫持以授嫡,嫡宛然而走避之。”不论是女奴刺主人,还是妾媵刺嫡妻,都是缘情而作,与政教无直接关联。此外像“心之忧矣,我歌且谣”(《魏风·园有桃》);“岂不怀归,是用作歌,将母来谂。
”(《小雅·四牡》);“啸歌伤怀,念彼硕人”(《小雅·白华》)等,诗人都明言自己缘情而作,抒发一己之哀怨,并非“为时”“为事”而讽刺时政。这些诗人并非将诗歌作为政治工具,只是借之宣泄心中的悲喜之情。
缘情而作的观念与在这观念支配下所创作的诗篇最能体现诗歌艺术自身的本质特征,可视为我国古代诗论中“诗缘情”理论与抒情诗创作的最初源头。但在经学时代它们都没有得到充分的注意,而被经生在政教功利观念支配下歪曲比附,掩盖了它们本来的真实面目。其三,《诗经》作者已注意到诗歌艺术的审美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自觉的审美追求。如“虽无德与女,式歌且舞。”(《小雅·车舝》)郑《笺》:“虽无其德我与女(汝),用是歌舞相乐,喜之至也。”朱熹《诗集传》:“此燕乐其新昏(婚)之诗。”这说明诗人已认识到歌舞的艺术感染力,并从中追求审美的愉悦。又如“吉甫作诵,其诗孔硕,其风肆好”(《大雅·嵩高》)“吉甫作诵,穆如清风。
”(《大雅·烝民》)在诗人对诗歌艺术方面的自我评价中,反映了诗人对诗歌艺术表现形式与技巧的审美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