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阳货》云:“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在孔子之前,人们已经认识到了《诗》的言志、美刺和教化的作用,孔子则首先从理论上对《诗经》的政教功用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概括和发展。“可以兴”,孔安国注:“兴,引譬连类。”(引自刘宝楠《论语正义》,下同)这是从修辞角度解释。朱熹注:“感发志意。”(《论语集注》,下同)这是从心理联想和教化功能的角度解释。
孔子“可以兴”之兴即《周礼》太师“六诗”之兴、大司乐“乐语”之兴、《毛诗序》“六义”之兴,都是讲学诗用诗最基本的方法,不会“引譬连类”“感发志意”的方法就无法灵活恰切地用诗。“兴”是论诗及用诗“感发志意”的心理联想及政教功能。
“可以观”,郑玄注:“观风俗之盛衰。”朱熹注:“考见得失。”“观”有三义,一为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了解民情,以作推行教化的参考。二为观诗人之志。
三为观用诗人之志。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赵孟曰:“请皆赋以卒君贶;武亦以观七子之志。”此为观赋诗人之志。
《论语·先进》载:“南容三复白圭,孔子以其兄之子妻之。”此为观读诗人之志。“观”是说诗及用诗的认识价值。
“可以群”,孔安国注:“群居相切磋。”朱熹注:“和而不流。”“群”是说诗及用诗的团结作用。“可以怨”,孔安国注:“怨刺上政。
”批判社会上某些不良倾向。“怨”是强调诗及用诗的批判讽刺的政治作用。
“事父”、“事君”,朱熹注:“人伦之道,诗无不备,二者举重而言。”刘宝楠《论语正义》说:“明诗教有益,故学之可事父事君也。”人人学诗用诗,提高道德修养,故可自觉遵守礼义,在维护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中发挥作用。
“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朱熹注:“其绪余又足以资多识。
”此有二义,其一增长自然知识,可视为《诗经》博物学研究之发端。其二,《诗》中多用“鸟兽草木”譬喻,熟悉它们的自然属性,可更准确了解诗人之志,也可更灵活恰切地引譬连类,感发志意。
以上所论都关涉到《诗》的功用、学《诗》的益处,用《诗》的方法,从中可见,孔子时代的用诗与春秋时的用诗断章取义的方法没有什么不同,但《诗》的实际用途已有所不同:过去国子随乐师学诗,主要是为了在社会活动中赋诗言志;而孔子教诗主要突出《诗经》修养道德、涵养性情的功能。以前用诗于讽谏教化,多着眼于对方,“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毛诗序》),而孔子教诗则多着眼于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