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比、兴本是作为用诗方法提出来的,但处于类比思维阶段,人们不仅用诗运用“引譬连类”求同类推的方法感发志意,写诗也同样运用“引譬连类”的方法表现内心世界。
写诗与用诗的思维方式相同,是比、兴能在不改变“内涵”的情况下由用诗方法转变为表现方法的内在原因、根本原因。汉儒沿用兴法说诗则是赋、比、兴本义转变的外在原因、直接原因。毛《传》标兴说诗,今文三家偶尔以兴说诗,汉初四家诗对兴法的认识相同,都将兴作为引譬连类、感发志意的方法;汉儒沿用兴法说诗目的也相同,都是借助兴法感发、比附、宣扬儒家的伦理观念,并不是分析总结《诗经》的表现方法。
但由于汉儒将自己运用兴法所感发出的志意说成是诗本义,这就使兴法的含义发生了转变。
其转变主要表现在:其一,汉儒所用兴法已具有用诗方法与表现方法的双重性质。说其是用诗方法,是因为汉儒沿用兴法发挥比附儒家教义,用《诗》当谏书,用《诗》“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毛诗序》),这仍是用诗,并已是带有明显政治倾向的用诗。
说其是表现方法,因为春秋战国时的用诗者明言自己的感发为“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尚无伤诗本义。而汉儒却要将自己运用兴法从诗中感发出的喻意说成是诗本义,说成是诗人之志,就无异于说诗人是运用兴的手法创作才使诗含有了这种喻意,这就关涉到诗人所用的表现方法了。
其二,春秋战国时,人人都可运用赋、比、兴的用诗方法来赋诗引诗,以提高语言的表现力,委婉表达情志愿望,印证学术观点;而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背景下,两汉经生使《诗》成为儒家经学的专利,运用兴法感发比附儒学经义,使赋、比、兴带有浓厚的政教色彩。其三,在春秋战国的用诗中,《诗》的每句诗都可用来“引譬连类”,所用之诗与从中感发出的志意、道理之间都是兴(譬喻)的关系。在汉儒说诗中也屡屡运用这种断章取义的引譬连类,但由于毛《传》所标116兴全都标在写景绘物“无人事”的诗句之下,便使兴的外延由句句诗皆可兴缩小到“无人事”的诗句才是兴。这自然开启了后人借用赋、比、兴来解说《诗经》的表现方法。
毛《传》虽未标比,但从汉儒的解释中可知,兴、比同是譬喻,区别只在于本体是否出现及喻意的深浅隐露。如郑玄说《周南·螽斯》的起句“若此无人事,实兴也。”(《毛诗正义》引)郑《笺》凡言兴者必以喻解之,孔颖达说:“《传》言‘兴也’,《笺》言‘兴者喻’,言《传》所兴者欲以喻此事也。‘兴’、‘喻’名异而实同。”(《毛诗正义》卷一)故郑众释曰:“比者,比方于物也。兴者,托事于物。
”作为表现方法,兴、比虽同为“譬喻”,但其外延要远比现在所说的“比喻”大,因凡“举也(他)物而以明之”者(《墨子·小取》),古人皆称为譬喻,现在很难找到对等的概念来解说。大致说来,“先言他物”的诗句中,只出现喻体,不出现本体(无人事)的借喻、象征等皆为兴。
因喻体不与本体直接比较,没有具体限定,故喻意隐微,可引起多向感发联想。
那些喻体、本体在当句中同时出现的明喻、暗喻、对比、比拟等则为比。因喻体与本体直接比较,有了本体属性的具体限定,故喻意单纯、明确、显露。赋的情况最复杂。
赋从用诗方法转变为表现方法后,含义发生很大变化。由于聘问赋诗的消失,汉儒说诗已不再运用“讽、诵、言、语”的表达形式,也无古义可因承,故汉儒绝少解说赋。两汉时期,只有郑玄由于在笺《诗》中对比、兴的重新认识,能从新的角度对赋加以解说。比、兴同为譬喻,为了使赋与比、兴区别开,故郑玄首创新义,将“赋布其义谓之赋”的“敷布”改为“直铺陈”。“敷布”义宽泛,作为用诗方法,是“讽、诵、言、语”;作为表现方法,则兼容“直铺陈”与比、兴。而“直铺陈”则不是譬喻,就可以与比、兴区分开。郑玄所释虽无文字根据,但能自圆其说,使赋、比、兴从用诗之法转变为表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