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权利 :
人类生活在一个由语言构建的世界之中,社会的每一个方面,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还是教育、公共传媒、工作领域,都是通过语言的使用来维护有序运作的。语言人类学研究表明,语言对于个体具有身份构建和文化认同的特别意义,同时发现,族群对母语的原生性认识,不同于对其他语言的工具性认识,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即“母语情结”,以神话、寓言、故事、传说、史诗和歌谣等形式,不间断地被建构和再建构成族群文化的符号系统、价值体系及其象征性的疆界,各种各样的语言在表达和阐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传递出丰富的信息、知识、价值和信仰,语言内化为“族群文化特征”。同时,在国家层面上,语言也是独立与统一的主权象征,对于维系国民情感保持文化传承具有独特意义。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二战后从殖民状态下独立的国家,都会在第一时间重新选择新的“国语”,一般是用一种民族语言替代殖民时期宗主国强加的所谓“国语”,以此显示国家政治上的自主与自决。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语言规划、语言多样性以及语言生态等新语言理念的传播,国际社会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少数族裔语言权利、母语权利以及濒危语言保护上,“语言权利”一词应运而生。
语言权利是与“语言规划”相关联的概念。语言权利的核心问题可归结为国家权力机构如何确定国家语言或官方语言,以及在公共领域中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地位及使用做出何种安排。与主体民族相比,少数民族更迫切需要语言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语言权利是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特权”,而是因为少数民族面对国家和主体民族时,具有脆弱性、易受伤害性,因此成为语言立法和语言权利保护的重点。
语言权利不同于语言人权(linguistic human rights)或语言权(linguistic rights)。“语言权利”属于一般权利范畴,而“语言人权”属于人权范畴。语言权利指有多个不同民族或族群的国家,在涉及族群间交流时对不同语言的使用进行规范,以促进不同族裔之间的交流;而语言人权则着眼于从人权角度分析语言政策,突出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语言权利”主要涉及对不同民族语言的使用进行规划,以实现多民族国家不同族群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有序及有效;而“语言人权”则主要强调母语不同于主体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他们的语言往往因为非国家通用语言而可能受到某些限制。由于国家对不同语言的使用进行规范而往往成为语言公平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语言人权是通过权利的落实来实现的,因此语言权利和语言人权是十分密切的。
语言权利在现代一般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首先在宪法中公布语言权利,此后再制定专门的关于语言权利的法律或法令予以具体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宣布“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也通过有关规章确认语言权利。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条规定已成为国际约法中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这一思想在后来的联合国及欧洲议会等组织的有关约法和文件中,不断得到强调和完善。欧洲委员会1981年10月16日通过的《欧洲弱势语言局公告》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步骤,保障从托幼学校到大学的官方课程包含地区性语言和文化。在各级学校的各个年级,提供用地区性语言讲授的课程,尤其强调为托幼学校提供这种教育,旨在保证儿童学会母语。
根据语言教师国际协会草拟的“基本语言权利普遍章程”包括:①所有人都有学习自己母语的权利;②所有人都有学习国家规定作为正式教育语言的官方语言(至少一种)的权利;③为消除文盲或克服语言残障,任何人都有权得到特殊援助;④所有人都有学习自己选择的语言的权利;⑤所有人都有用任何语言自由表达的权利;⑥所有年轻人都有被教本人或家庭成员最容易理解的语言的权利;⑦所有人都有被教所在国官方语言(至少一种)的权利;⑧为了提高社会、文化、教育和知识水平,促进不同国家间和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所有人都有被教至少一种外国语言的权利;⑨使用语言的权利,说、读、写一种语言,学习、教授或接触某种语言的权利不可受到有意压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