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本斯,J. :
1983年获得雷丁大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研究内容为香港的双语现象。1974年赴香港大学,先后在语言中心和教育学院任教,负责培训英语教师并教授应用语言学。1983年,吉本斯赴悉尼大学,在韩礼德所在语言学系任教,负责硕士层次的应用语言学教学。2001年退休后赴香港浸会大学任教至2004年。随后返回澳大利亚,在西悉尼大学、莫纳什大学等校继续任教,其间常赴马来西亚、英国、日本等国的大学短期任教。多次赴中国内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此外,1999年曾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法律语言学,2002~2005年曾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任客座教授。
与韩礼德及H.尼古拉合编了论文集《语言学习、保持与使用》。曾受邀作为专家证人参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等部门的40多个案件研究。出版了数部关于法律语言特征的专著,如《法律语言学导论》(该书被翻译成中文和日文)、《语言与法律》。吉本斯还对西班牙和拉丁美洲的民法体系与英语国家抗辩制体系之间的异同进行对比研究。撰写或参与编写著作近10部,其中《法律语言学导论》200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文版。曾担任国际法律语言学学会主席(2003~2005)、国际应用语言学学会(AILA)法律语言学科学委员会召集人(2001~2005),多种学术期刊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