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效果论:称“最低效果法则”,传播效果研究理论之一。这个理论是在拉扎斯菲尔德、卡茨、克拉珀夫妇等人的多项传播效果的实践研究之后形成的,是对“媒介万能论”(“魔弹论”)的一个否定(参见“魔弹论”条)。拉扎斯菲尔德、默顿在《大众传播,群众的判断和有组织的社会行动》一书中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下述3种条件下才能发挥强大的社会效果。1.当只有一种观点垄断媒介时;2.当传播媒介只被用于进行一种小的和特定的“疏导性”的改变时;3.用面对面的交流来强化媒介宣传时。在这3种条件下,大众传播媒介可以发挥的强大的社会影响是:1.可以使个人、团体和政策的声望提高和合法化。2.大众媒介可以用舆论揭露对规范的偏离来重申社会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之;3.大众传播的信息侧重于麻痹而不激发普通的受众,造成他们对知识的一知半解和缺乏行动,大众媒介是最应重视和最有效的麻醉剂。克拉珀夫妇在《大众传播的效力》一文中,对“有限效果论”做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克氏夫妇认为,传播媒介不是威力无比的,也不是无所作为的。大众传播绝非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参与双方的互动行为。大众传播媒介绝不是对受传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唯一工具,也不是对传播对象产生效果的一种必要和充分的因素,它是通过与中介因素(参见“中介因素论”条)和诸种影响相联系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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