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证据 :
语言学家的这种分析认证包括通过对绑架分子的录音电话或诽谤信进行分析,判定讲话人或作者是谁,即进行作者鉴别,得出的语言学分析结论,在英美法系叫语言学证据,因为语言学家可以作为专家证人把相关分析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但须符合下述条件:①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②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并且③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认为语言学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一样是一种专业知识,语言学家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其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一样属于证人证言范畴。由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为语言证据的语言学解释即语言学证据的使用提供了制度支持,语言学证据提交法庭就是一种专家证言。20世纪60年代起英美法系语言学家开始对大量的语言证据进行分析,狭义的法庭语言学家也主要是对语言证据的分析。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R.W.夏伊的分析,夏伊曾为600多个案件做过语言学方面的专业咨询(作为专家证人在美国17个州出庭50余次),其中刑事案件涉及恐吓、敲诈勒索、贪污、贿赂、洗钱、毒品、伪证、谋杀等;民事案件包括商标、合同、产品责任、保险索赔、诽谤、名誉侵权等。
语言学家运用自己的知识为法庭提供在语音分析、语体分析、话语分析和意义分析这四大领域的专家证据。语音分析主要是对某一谈话录音中听不清楚的内容进行认定,可以借助于仪器设备同时还需要语言学家的专家直觉;语体特征分析则是对有争议的书面材料,例如笔录、证人证言和遗言等,通过提供句法和语体标记方面的证据进行作者鉴定,这种鉴定既基于对语体的直觉,同时也基于对语料库的语料分析;而话语结构分析是指语言学家分析在一次连续的话语事件中是什么构成其不同的言语行为,他们考查一系列的会话特征,如回应方式、话题开始和话题循环等,这些话语不仅有助于确定话语的表层行使,而且有助于确定话语的真实意图和动机;与前面三种分析不同,语言学家在意义分析上做出的不是鉴定,而是一种解释,这里的意义包括语义学上的意义,也包含语用学上的意义。
在中国,鉴定结论是七大证据种类之一,但是鉴定结论所针对的专门性问题仅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其中与语言学证据相关的鉴定结论限于物证类鉴定中文书鉴定下的笔迹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声纹鉴定。声纹鉴定也要运用语言学知识进行分析,也是“语言学证据”,但因其所使用的技术手段“科学性”强,被认为是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是法定证据。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证据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在第14条中把证据种类分为七类,即“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物证,书证,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音像、电子证据”,其中的第三项除了“鉴定意见”又增加了“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语言学家对语言证据的分析无疑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