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性词典 :
规定性词典注重语言规则的解释,是从专家或编者的视角来判定语言的正确形态、语音、语法结构和使用规则,而不是基于语料库中的语言使用实例来描写。因此,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语言属性阐释。规定型词典的编纂特点是根据专家的研究和知识积累尽力解释各种语言现象,力图推广语言的普遍语法和使用规则,不考虑语言的个性和特性。
从词典发展的历史来讲,中西方早期的词典都是规定性的难词词典,即古传教士和古语言家为了解经和训诂的需要,把常年阅读中遇到的难词结成集子,注释后出版。古印度人编写的《吠陀经》、中国的《尔雅》、英国的《英语词汇表》等各国最早问世的“词典”,其注释主要是基于专家对语言的认知和判断,都属于规定范畴。这种编纂方法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中期,在这之前出版的词典都具有规定性色彩,如中国许慎《说文解字》第一次厘清和规定了汉语文字形态结构和偏旁部首,确立了有系统的分类、排列和检索的方法;英国的S.约翰逊的《英语词典》和美国的N.韦伯斯特的《简明英语词典》都是对各自语言的规定解释。在语言发展的早中期,方言和部落战争的语言交流频繁,语言在书写、发音和语义方面都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词典的规定性顺应了当时语言的发展需要。但规定型词典编者大多把自己看作语言权威,认为自己有权力对语言用法进行评判,制定规则加以规范,甚至试图将语言加以固定。随着语言的发展,这种观念慢慢不适应时代需要了。自20世纪70年代起,描写性词典慢慢占据了优势,规定性的编写方法仅存于一些注重语言规范的辞书中。现在也不存在完全规定性的词典,因为规定必须基于对语言现实的判断,这个判断过程本身就具有描写的成分,所以现在的英语学习词典被称为“标准-描写性”词典。
见规范性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