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灵说 : 明清诗论中强调诗歌抒发性情的论诗主张。“性灵”一词,六朝人文中已颇常见,如《文心雕龙·原说》:“性灵所钟”;《颜氏家训·文章》:“陶冶性灵”;《梁书·文学传论》:“夫文章妙发性灵,独拔怀抱”。等等。但作为一种论诗主张,首推明代公安派的“独抒性灵说”。独抒性灵”一语见于袁宏道《叙小修诗》,文中称小修(袁中道)“泛舟西陵,走马塞上,穷览燕、赵、齐、鲁、吴、越之地,足迹所至,几半天下,而诗文亦因之日进。大都独抒性灵,不拘格套,非从自己胸臆中流出,不肯下笔”。公安派针对明代拟古主义文风,强调诗文表现作家的真情实感,写出诗人的个性,这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不足处则在于对社会生活之于文学创作的意义注意不够。其后清代袁枚又重申“性灵”之说,认为“性灵”是诗之根本。《随园诗话》卷五道:“从《三百篇》至今日,诗之传者,都是性灵,不关堆垛”。袁枚此论,主要针对沈德潜“格调说”宣扬诗须为封建伦理道德而发,强调诗贵性情,诗中有我,以有无“性灵”作为衡量诗歌高下的标准。其主要观点不出公安派“独抒性灵”主张,但论述更为集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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