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参与论:受众有权参与大众传播活动的一种理论。这是由美国传播学者J·A·巴伦于1967年在《对报纸的参与权利》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70年代,日本传播界对“社会参与论”展开了大规模讨论,许多传播学者纷纷著文,探讨这一理论,并在日本全国的某些传播媒介上得到初步的实践。“社会参与论”的核心观点是:公民及其团体既是讯息的接受者,又是讯息的传播者。作为受传者,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闻知权,因此,完全有理由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对事物作客观、公正的报道。作为传播者,他也享有法律保障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的权利,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成为公民的讲坛,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传声筒。“社会参与论”在70年代前后的不同时期中其核心理论的重点有所不同。70年代前着眼于传播媒介在政府的保证下有权接触各种新闻来源,为受传者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70年代后,则着眼于受传者有权直接参加传播活动。在传播活动中个人不是被动的传播对象,也可以通过传播媒介自由发表意见。公众有权把大众传播工具当作发表意见的“社会中心讲坛”。政府应当保证这种权力的实现。“社会参与论”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报告指出:“不要都把读者、听众和观众当作情报消息的被动接受者,大众媒介的负责人应该鼓励他们的读者、听众和观众在信息传播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办法是拨出更多的报纸篇幅和更多的广播时间,供公众或有组织的社会集团的个别成员发表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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