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 :
本义指人容色之美。《左传》桓公元年载:“美而艳。”杜预注:“艳,美色也。”至魏晋南朝,随着文学自觉的逐步深入,“艳”这一概念也逐渐被引入到文学批评中,用来指文辞的华美。晋范宁称“左氏艳而富”(《穀梁传序》),唐杨士勋疏:“艳者,文辞可美之称也。”
六朝文士对文采之艳起初大致持肯定态度,西晋陆机批评“阙大羹之遗味,同朱弦之清氾”的作品“雅而不艳”,即指它们“文少而多质”,“质之甚也”(陆机《文赋》李善注)。东晋葛洪也认为:“《清庙》《云汉》之辞,何如郭氏(郭璞)《南郊》之艳乎?”(《抱朴子·钧世》)都是从正面肯定“艳”的价值。
但随着南朝形式主义文风愈演愈烈,文学批评家在肯定艳的正面价值的同时,也对它的流弊加以反思。刘勰一面肯定《楚辞》“金相玉式,艳溢锱毫”(《文心雕龙·辨骚》),一面又批评“楚艳汉侈,流弊不还”(《文心雕龙·宗经》),在肯定以艳为面目出现的文学自觉成果的同时,抵制当时片面追求辞采而忽视内容的形式主义文风。
此后的批评家,多从后一角度继承了对艳的批评,如李白云“梁陈以来,艳薄斯极”(唐孟棨《本事诗》引)。而辞采的正面价值则多由丽这一概念承当,清王寿昌论诗“丽,不可失之艳”(《小清华园诗谈》卷上),最能见出艳、丽二者的异同。